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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县属企业担保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字〔2021〕5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县属企业担保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属企业担保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县属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临沂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莒南县人民政府授权莒南县财政局(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县属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县属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县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县属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县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要求

第四条 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除外);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五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八)贷款项目原则上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九)县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县属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为持股比例不低于34%的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除为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列入县委、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且经充分论证具备较好收益、不影响企业完成降杠杆任务的外,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为持股比例34%以下的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第八条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

第三章 担保职责与反担保

第九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县属企业担保管理意见;

(二)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县属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县属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二)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按程序决策县属企业及各级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负责各级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制度的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县国资监管机构;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县属企业间及企业与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国有企业)的担保事项,县属企业需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县属企业为受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事项,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决策,担保额纳入县属企业担保总额管理。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为控制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县属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上述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及各级出资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五)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

(八)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参股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九)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

(十一)有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设有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应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四)县属企业董事会决策批准。

第十八条 本意见第十一条中县属企业应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担保事项,县属企业要在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担保合同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时除提供本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县属企业还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县属企业提供担保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提供担保事项理由、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担保风险评价以及本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等情况;

(二)县属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设有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出具的有关担保事项的意见;

(四)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担保事项,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县属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风险防控,依法及时处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本意见第十一条中有关担保事项是否报备;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五)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对县属企业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提供担保,或因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企业的担保事项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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