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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概述
为深入推进国家、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精神,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注册地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建设要适应本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和生产岗位用工的需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初级、中级、高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以承担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也可以承接本市同行业其他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可依照相关规定申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办理依据
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
2.《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人社字〔2020〕70号)。
三、适用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适用范围
莒南县城内从业人员在200人(含)以上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企业组建职工培训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在200人(含)以上。少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新兴产业、新业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设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名称为“XX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2、企业应明确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为所属机构,有专项经费保障,有专人负责管理;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并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四)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根据其所申报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聘任的理论、实习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称);
2、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称);
3、对于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承担培训的教师应具有3年(含)以上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教师工作经历。
(五)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在申报的职业(工种)和登记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制定专项培训方案,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申请材料
1、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评估申请报告;
2、《临沂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评估申报表》;
3、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4、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5、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文件;
6、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7、机构成立文件,负责人聘任文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企业从业人员人数、年营业额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培训可行性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估意见。
3.备案。符合培训条件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同意其开展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
4.公示:经评估备案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六、现场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莒南县城北城新区政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D22号培训窗口。
联系电话:17662877835
特别提示:该政策内容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