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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学行为
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二、加强学籍管理
1.各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教育局负责教育行政管理责任,校长负责履行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2.各市、各学校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逐校、逐生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未按要求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不具备参加我省春季高考报名资格。
3.各市要强化学籍管理,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 “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4.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学籍核查工作,近期要依据教育部及我厅有关中职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对2014年、2015年在新中职学籍系统的注册学籍人数与实际在校学生数一致性等方面进行一次重点核查。对弄虚作假、空挂学籍的现象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注册的非山东籍生源要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山东户籍学生统计表》。各市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5年9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厅职业教育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hichengchu1204@163.com。
三、实行招生月报告制度。按照教育部要求,每年7至11月份招生工作期间,每月5日前,由各市教育局向我厅报告一次招生录取情况,我厅汇总后上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11月10日。
四、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各市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