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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 组配分类: |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病案对外开放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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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7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一、复印病历资料内容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2018版《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执行。
二、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除提供患者相关住院证明(如出院记录、住院收据等)外,必须出具以下原件证件: (一)复印本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二)复印他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 家长复印其<18岁子女的病历资料时,须出具家长身份证和户口簿。 死亡患者近亲属复印病历资料时,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及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三)律师使用病案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法院立案证明、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 (四)公、检、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需使用病案资料时:须出示单位证明、立案证号及两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 (五)商业保险机构复印病历资料时: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 (六)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复印病案资料时,可通过医院医疗保险与医保科联系。 三、复印病案按规定收取病案资料复印工本费,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医院病案专用骑缝公章。 四、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病历资料,须经医务部、主管领导批准。 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复印地点:请携带相关证件、材料至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门诊楼东侧病案室。 缴费地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一站式服务大厅缴费窗口,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