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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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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改进政府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起着重要作用。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落实办理机构,明确办理人员,建立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议、提案,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代表或提案者反馈;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代表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政府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办理结果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情况汇总,送省政府领导审签后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由大会工作机构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政府办理;闭会期间所提建议、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批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政府办理。

第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及时研究,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周内,向交办机关和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重新商定办理单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八条涉及2个或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商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

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需2个以上单位办理而没有注明会同办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分别办理。

第九条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建议或提案的正式答复,办理期限为3个月,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闭会期间的建议或提案,须在下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一条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文字精炼,态度诚恳,表述准确,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建议、提案答复格式附后)。建议、提案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答复意见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一个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抄送有关部门。

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同一建议或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或提案者答复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抄送有关部门。

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答复建议或提案。

第十三条建议、提案一般要逐件答复,不得把几件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但对内容相同、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如并案处理,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第十四条为保证建议、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办复,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并对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审核把关。

承办单位应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加强与代表或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为便于统计分类,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建议提案答复首页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二)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各承办单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建议或提案,凡是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会与代表或提案者见面,解答所提问题。对代表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在征得代表或提案者同意后,可不再作书面答复,但应当填写当面答复建议或提案记录表。闭会后,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积极邀请代表或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答复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答复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答复寄送第一提案者;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答复寄送召集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寄送提案单位。

第十八条承办建议或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写出书面总结,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附件【附件3.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办文格式.pdf
附件【附件4.省政协提案答复的办文格式.pdf
附件【附件2.全国政协提案答复的办文格式.pdf
附件【附件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办文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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