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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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升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厂布局。各市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结构调整和畜禽死亡数量等因素,在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优化调整本市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布局规划,实行产能总量控制。(省畜牧局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1.支持建设区域性处理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支持、科学布局”原则,支持本市已建成的基础条件好、处理水平高、自身运营良好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现代化区域性处理中心。各市按照养殖量的实际大小,至少建设1家区域性处理中心,利用2-3年时间完成建设。(省畜牧局负责)

2.提升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营水平。现有处理体系运行正常,企业效益较好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规范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物流向管控,积极探索处理后产物资源化利用,延伸产业链条。(省畜牧局负责)

3.建立退出机制。尊重无害化处理企业意愿,引导处理量较少、开工率较低、运营困难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用市场手段采用合作、兼并重组、主动调整为县级收集中心或应急处理备用等适宜的运营方式,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对病死畜禽及时收集处理,防疫和环保不达标,存在疫病散播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厂强化监管,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闭。(省畜牧局负责)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以县(市、区)范围内统一收集为核心,推动建立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辅的收集处理体系。对现有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进行提档升级,提高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合理配套建设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移交点,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淘汰不能满足要求的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辆,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省级财政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完成提档升级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进行适当补助。(省畜牧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规范病死畜禽自行处理。原则上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省畜牧局负责)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政策保障

(四)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从2020年开始,我省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一并纳入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其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他畜禽品种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相关畜禽饲养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数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厅负责)

(五)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落实,各地细化出台补助政策时不再对养殖主体进行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省畜牧局、省财政厅负责)

(六)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病死牛、羊、禽、兔等其他病死畜禽,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补助标准。有毛皮动物养殖的地方,各市要同时研究出台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明确补助标准,确保毛皮动物胴体规范收集处置。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补助政策,足额筹措市县补助资金,按标准及时落实。市、县细化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市级统一汇总,于7月31日前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备案。(省畜牧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省畜牧局、省财政厅要制定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做好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核查、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市县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在3个月内将各级补助资金给付到位。(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负责)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八)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按照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开展提档升级建设,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省畜牧局负责)

(九)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厂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协议委托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委托县应当与受托县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建立从病死畜禽收集到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要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后产物、环境和清洗消毒后运输车辆的病原检测,推动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省畜牧局负责)

(十)推进信息化监管应用。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自行处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产物流向监管等模块的全省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要扩大畜禽保险规模,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实现保险理赔信息与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省畜牧局负责)

(十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负责)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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