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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依规组织政府收入。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严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二是加强政府资源统筹。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各项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制度,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是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单位间统筹调剂,保障当年急需、刚性支出,在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四是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机制,除另有规定的外,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急需、使用效益低下的当年结余资金,及时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加大非财政拨款结余统筹使用力度,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应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是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健全完善通用和分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需求,严禁超标准限额配置资产。严格各类资产登记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进一步完善公物仓建设,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