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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按规范加设喷淋、室内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后进行消防验收评估,消防车道高宽不小于4米,室内消火栓、喷淋末端静水压力不小于0.5Mpa,动水压力不小于0.1Mpa,灭火器指针在绿区。
相关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幼儿园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