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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等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