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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莒南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