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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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准(临沂市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随机抽查 □有因检查

被查单位


负责人


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经营

类型

£普通经营£批发配送£使用单位£网络经营£交易市场

详细

单位地址

市 县(区/市)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结论

发现问题

1

经营场所及仓库是否内外整洁,是否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

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更改使用期限、生产批号的化妆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3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及凭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4

是否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保证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5

是否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协助调查等义务。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6

产品标签是否有禁止标注的内容;标注内容是否齐全;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定。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7

进口化妆品是否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化妆品是否贴有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8

是否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是否有宣称特殊功能的内容。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是否合法。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9

化妆品经营宣传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宣称功效或夸大宣传。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0

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是否在其服务场所内公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并按照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展示了禁止经营的化妆品的相关信息。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备注


检查

处理

意见

£1.基本符合。

□2.责令改进。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对整改情况复查后,于7日内将复查报告上报 市市场局。

□3.涉嫌违法。由所在地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被检查单位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入市、县市场局化妆品经营监管档案,一份由被检查单位保存。

有关检查内容说明


*4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记录、国产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供货者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查验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查验结果。证明材料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

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给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化妆品的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期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标注齐全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包括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或者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展示了禁止经营的化妆品的相关信息。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展示禁止经营的化妆品的相关信息。

禁止经营下列化妆品:

(一)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二)国产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的;

(四)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的,或者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上市销售的;

(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召回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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