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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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2023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2021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县民政局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省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建设床位补助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1000元。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2021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县民政局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省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元。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1000元。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县民政局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县民政局备案或许可。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6.获得上一次省级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省级:对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市级:对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960元、144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80元、12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5倍、0.75倍、1倍、1.25倍、1.5倍差异化补助。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县民政局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级划分》(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 90%以上。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县民政局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 20 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县民政局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 1 年。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县民政局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培训需2021年后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在结业证书加盖公章,各类机构、组织自行开展的培训结业证书不在补助范围),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1000元、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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