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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在全市建立养老机构“四专员”工作机制的通知》《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诈骗防范化解长效机制的通知》(临民函﹝2022﹞63号),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民政局对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另行规定),督促备案申请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书面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实施惩戒。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实现养老机构应备尽备。
(二)加强质量及安全监管。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确保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民政局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根据民政部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并加强督导落实。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到2025年,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的岗前职业技能、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培训率达到100%。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违规发证行为。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按规定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建立内部管理档案。指导养老机构建立纠纷协商调解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的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公建民营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行为。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加强服务主体退出监管。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镇街对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整顿、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要求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和登记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制定安置方案,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七)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八)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督促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九)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要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属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属地监管机制。
(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在机构显要位置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县级民政局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时、规范公开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民政局公开的养老服务监督电话,统一受理投诉,由各部门归口处理。
三、创新监管方式
(十一)利用信息技术监管。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内部设立四个以上摄像探头的视频监控设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在服务场所内部设立两个以上摄像探头的视频监控设备并将视频监控连接到莒南县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县民政局和镇街民政部门可实时查看安全、运营等情况。各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端,将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安全监管、老年人信息、职工信息、志愿服务、资金使用等录入平台,纳入监管。2022年9月底前完成。新备案的机构,在备案的同时将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平台,建立机构端纳入平台监管。
(十二)发挥社会力量监管。要求在院50名老人以上的养老机构定期聘请2名(50名老人以下至少的聘请1名)“两代表一委员”进入机构现场查看机构工作情况,询问老人机构入住体验,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同时聘请2名老人家属代表入住机构沉浸式体验老人机构养老生活,全方位体验机构养老服务全过程,每月填报评价表报送县民政局。聘请人员名单2022年10月底前报县民政局。
(十三)加强入驻化监管。每月抽调养老服务科业务骨干派驻养老机构,实行半月轮岗机制,对机构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老人摸底情况、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等方面对照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督导监管,同时对在院老人进行机构服务质量满意度打分,发挥行业主管监管作用。同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等工作进行到边到棱,无死角的检查。属地责任单位每月需要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评价并提交评价表和监管情况。
(十四)加强审计绩效评价监管。养老服务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审查并上报年度报告。县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核查,形成资金使用的闭环管理。并且每年3月份聘请第三方对机构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公建民营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全面审计,剔肤见骨查摆问题,实现监管全方位。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五)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细化实化监管措施,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养老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七)强化结果运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服务、财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监管结果运用的依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在评先树优、等级评定、项目部署、资金奖补上差异化管理,好的加大对其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差的进一步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针对监管发现的各类问题,养老服务机构要立即整改,并制定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具体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备案资格并列入养老行业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