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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合理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保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11 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民〔2018〕10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困难老年人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估对象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为本辖区户籍人口中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特困人员、低保户、残疾人或低收入户中的年满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二条评估组织
县民政局成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由民政局牵头负责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村(居)委会成立由村(社区)干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老年协会负责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评估时间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在每年4-5 月集中评估及审批。体检评估: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须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检,认定老年人能力,由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县财政。
第四条评估内容
1、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常住地、家庭地址等。
2、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参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况认定办法》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评估。按照我县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等。
3、评估对象的身体状况,身体状况是老人享受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主要是通过对评估对象在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能力的调查评估,按照我县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自理等不同状况。
4、评估对象的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或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照护责任人。
5、评估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意愿,通过对评估对象或其家庭的调查,区分评估对象在服务形式上愿意去机构养老还是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又分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紧急救助及其它服务等。
第五条评估程序
1、申请。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村(居)委会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社区)初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证明材料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小组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进行初评,根据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评估。
3、乡镇(街道)评估。乡镇(街道)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的评估请求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补贴档次;是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老人每年评估一次,对经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的老人,实行一次评估终身有效;对健康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的老人可随时进行评估。
4、公示。村(居)委会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意见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无重大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5、审核。乡镇(街道)评估小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对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核准。
6、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在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符合标准的予以核准,不予以核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卫健局应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评估档案
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评估有关材料,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县、镇乡(街道)、村(居)均要单独建档,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八条工作措施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评估工作是一项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街道)养老机构要提高认识,精心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好评估工作。
2、密切协作,健全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协调老龄办、卫生等部门、居家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