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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现就开展全省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免费或低收费集中托养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每个市至少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三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试点内容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失能老人和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范围扩大至低保边缘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
(二)保障方式
1.居家照料。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养老机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照护、康复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健康和养老服务。
2.集中托养。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老年人可申请入住集中托养机构。集中托养机构原则上为县级敬老院,
县级敬老院不具备供养条件,可由具备护理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含委托运营)或有资质的具备医疗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三)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四)资金来源
1.居家照料保障对象原享受的护理补贴原则上不再发放给个人,直接拨付所委托的服务主体;
2.集中托养保障对象原享受的农村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基础养老金等资金原则上不再发放给个人,直接拨付所集中托养的养老机构;
3.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负担。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全省试点工作,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政府履行兜底线、保基本职能的具体方法,各地思想要高度重视,优化制度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坚持自愿适度。各地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要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非经老年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强制纳入试点保障范围。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标准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基础之上,不能脱离实际目标,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
(三)有力有序推进。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选择经济基础好、试点意愿高的县开展试点工作。市、县要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步骤、保障对象、服务机构、保障标准、经费来源、申请审批、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周密组织、压茬推进。
(四)加强工作创新。各地要瞄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综合施策,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