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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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费优惠政策

来源:县财政局 打印

1.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及扩围政策

【享受主体】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底。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所属期为审批月份起不超过1年。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为审批月份起不超过1年。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享受条件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以前的三款费款已足额缴纳。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享受条件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以前的三款费款已足额缴纳。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享受条件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以前的三款费款已足额缴纳。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

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政策依据】

1.《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缓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5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3.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山东省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政策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

4.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山东省内由供电公司代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用电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山东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享受条件】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停止代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鲁财税〔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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