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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我省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源头防控、集中整治攻坚,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效显著。但由于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过程中发现,我省个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划定不科学、长效管理合力不足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经专题调研后,组织起草了《管理规定》。
二、政策内容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确定了保护区划定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
第三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保护职责、标志设置、专项检查、清理整治、监测监控、应急防范等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为附则。确定《管理规定》于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主要特点
一是规范程序。贯彻行政决策五步法,要求各市组织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议等程序。二是压实责任。明确各市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要经市政府会议研究,明确省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经联合审查后,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批准。三是强化监管。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细化落实国家部委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