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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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问题一:“十三五”期间已经享受过建设补贴的项目,“十四五”期间又在该项目基础上扩建了护理型养老床位,是否符合省级补助政策?

政策解读:只要他们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扩建)了护理型床位,符合21号文件中护理型床位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就可以享受政策。但是,享受过“十三五”时期的普通床位建设补贴又改造提升为护理型的,不能再享受补贴。

问题二:“十三五”时期已经享受过建设补助的普通型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成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不能申请补助。那2021年之前建成、但没领过补助的普通型养老机构,改造升级为护理型机构的,可以申请补助吗?

政策解读:一些在十三五期间建设的养老机构,因为手续问题未享受到建设补贴,如果21年后手续齐全、符合21 号文件规定的护理型床位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

问题三:护理型床位应当如何认定?

政策解读:护理型床位认定主要参考《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以上标准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在执行中对标准把控上,应当重点符合以下条件: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并配备相应医疗人员;配备一定比例的护理人员,达到自理老人1:15-20、半自理老人1:8-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1:3-5的配比标准;配有护理床,符合无障碍通行及适老化标准即可。特别是刚才提到的护理人员占比,今年困难群众资金审计有的地方就被指出了问题,大家在这方面一定要把握好。

问题四:根据主动发现数据,之前各市反馈的有70家养老机构暂不符合护理型床位资金申请条件,其中有31 家机构是因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而没办法申请。

政策解读: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根据此要求,养老机构办理执业证明,已经不需要卫健部门的许可了,备案就可以,所以希望各市因为这个原因没有申请的,要指导养老机构尽快办理备案,尽快进入资金审批流程。

问题五:系统录入建设补助系统提示“请先申请三年行动计划”,无法录入?

政策解读:目前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关联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在年度重点工作中录入后方可受理资金申请。

问题六:已经享受发改委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政策的项目,能否在申请省级补助。

政策解读:分属不同资金来源,可以申请省级补助。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建设补助项目

问题一:很多项目今年开工,预计明年竣工,明年是不是还能享受该补助政策。

政策解读:根据21号文件,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不管明年是新建也好、竣工验收也罢,明年不可能再有这个项目的补助政策了,即使今年申请并落实了70%的开工补助,明年剩余30%也没有了。而且,如果明年验收不合格,还要再收回已经拨付的70%的补助资金。各市对这块资金一定要高度重视,所有投入使用的项目,一定要在年内完成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工作。所有已开工未竣工的项目,要督促其尽快竣工投入使用,争取今年把剩余资金拨付到位。

问题二:某新建敬老院,因投资巨大致资金紧张,需申请政府专项债券。据政府债券发行要求,需将“敬老院”改为“养老中心”,是否可先期拨付70%资金?

政策解读:首先要明确该机构是为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也就是说这个机构实际上是个敬老院,并以收住特困老人为主,这类机构可以申请敬老院改造补助。也可在“养老中心”后加括号(某某敬老院),以区分敬老院和养老中心。

问题三:2022年是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最后一年,个别敬老院因为无消防许可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手续不全能否审批资金?

政策解读:手续不全当然不能申请资金,但是有些手续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房屋产权、土地问题可以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消防历史遗留问题可按照2021年鲁安发〔2021〕16号文件要求,经消防安全技术评估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集中会商予以确认。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问题一:疫情期间一次性运营补助剩余资金如何处置?

政策解读:年底与省级养老专项资金一并结算退回。

问题二: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已根据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星级,托养老人是否可以领取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政策解读: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机构备案的,参照机构评定星级,按照养老机构运营奖补进行申请;未备案为养老机构的,参照日间照料中心评定星级,按照日间照料中心等级享受运营奖补。由机构根据自身情况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

问题三: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协议在《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鲁民〔2021〕35号)出台之前已经签订,可以申请补助吗?

政策解读:符合21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

问题四:资金申请期间,有老人去世或离院,导致申请人数大于机构现有老人数量,这部分老人可以申请吗?

政策解读:目前系统计算老人数量时只要是12个月内入住过的都会计算在内,中途出院的会根据实际住院数计算金额。对于中途离院或去世老人,养老机构需留存好老年人档案(主要包含入住协议、入住时的身体评估情况、离院记录、护理记录,能够证明老年人在院时自理能力的材料,省养老管理平台留有数据)备查。

问题五:鲁民〔2021〕21号实施方案中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条件中要求提供的是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供养特困老年人的,是否可以申请运营补助?

政策解读: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的,可以申请运营补助。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不可申请。

问题六:老人在院时间存在交叉重叠问题。老人从一家养老机构出院,入住另一家养老机构。虽然目前省厅平台已限前一家机构未办出院,则后一家机构无法办理入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依旧会出现老人在两家机构入住时间出现交叉的情况。

政策解读:因机构原因不及时录入系统的,机构承担补贴损失。如果之前机构不配合删除入住老年人信息的,先由后入住机构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与之前入住机构沟通处理,争取达成一致;情况属实但前入住机构仍然拒绝配合的,可以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提请省厅删除之前入住信息,同时当地民政部门要对之前的养老机构通报批评。

问题七:老人离院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怎么计算运营补贴?

政策解读:鼓励地方按天计算运营补贴。相应数据要在省平台录入。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问题一:有的市正在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星级重新评定,是根据评定后的结果还是评定前星级测算补助资金标准?

政策解读:按照重新评定后的星级测算。

问题二:21号文件要求投入运营满一年,是每次申请都需要距离上次申请满一年,还是首次申请的时候满一年,往后年度按年度申请即可?

政策解读:首次申请时应当投入运营满一年,但是此后每次申请时,可以按照年度申请。如年度内因为疫情、所依属的养老机构封闭管理等因素有几个月份暂停运营的,也可仅申请正常运营月份的,不要因为暂停了几个月,就不允许申请全年的了。

问题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际运营方或者乡镇主动放弃申请的如何处理?

政策解读:对主动放弃运营补助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靠上做工作,了解其放弃运营补助的真实原因。因为没有正常运营主动放弃的,要在省养老管理平台中修改相关运营状态;因担心被审计发现问题主动放弃的,应帮助该机构对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条件的地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补贴要求的设施设备条件,尽快申请补贴;正常运营但运营方确实不愿申请的,由该机构运营方签署放弃声明,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厅养老服务处备案。


五、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问题一:一名养老护理员从A机构跳槽到B机构的,能否在B机构继续申请补贴。

政策解读: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该护理员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问题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到养老机构的毕业生能否申领补助?

政策解读:21号文件要求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性质的,由派遣方和养老机构签订协议,确保该工作人员能够在养老机构工作满5年的,可以给予补助。该工作人员在派遣过程中离职的,按照21号文件规定的养老机构工作离职工作人员处理。


六、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该项目最大问题是申请人数过少,去年有17人申请,今年21人申请。通过调查了解,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民政部门对此项政策不了解,宣传发动不够,广而告之不够,养老护理员不了解此项政策。说明各地没有真正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去年以来,省人社厅先后公布了4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全省有13家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19家技工院校具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请各市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养老护理员培养,督促更多的养老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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