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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1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附征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自2022年9月1日起,上述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标准为每入每年7800元(吸纳退役士兵为9000元)。
重点群体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三类人民防控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县城,分别按照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9%、8%、7%、6%计征,收费标准降低为1800元/平方米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鲁财税〔2022〕9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