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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发改字〔2022〕77号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各供电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关于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15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将政府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莒南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投资、供电实施、分类定额、专款专用”的原则,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供电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委托供电企业代为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供电企业按规定标准和范围使用,并接受监督。
三、定额标准及定额调整机制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按照储备土地面积,实施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按照临沂市公布的供电基础设施定额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工业类32元/平方米、商办类31元/平方米、住宅类35元/平方米。
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情况,对定额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供电企业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情况报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四、资金拨付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定额标准,以年度拟供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2.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为片区指挥部或地块属地乡镇街区政府(片区项目用地的实施主体为片区指挥部、其余项目用地的实施主体为属地乡镇街区政府),由其委托 供电企业具体实施。用地取得规划意见后,由片区指挥部或 地块属地乡镇街区政府告知供电企业,并拨付定额资金数额 的70%。供电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供电企业按规定办理结算,按程序申请拨付定额资金数额剩余款项。
3.片区指挥部或地块属地乡镇街区政府牵头组织供电企 业规范实施储备地块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土建部分),依法依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进行建设。
4.按照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在下一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或接入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上等特殊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2.用地取得规划许可后,供电企业负责确定电力接入工程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地方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
3.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
4.本《通知》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的供电公司或增量配售电公司。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财政局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