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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字〔2020〕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山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规范山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山石资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山石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山石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山石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科学规划、完善许可、规范监管等相关措施,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任务目标。对全县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使无证采矿、私采滥挖、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通过依法新设采矿权,采取矿山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及工程建设领域山石资源处置等措施,不断拓宽山石资源供给渠道,建立起规范、科学、有序的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二、监管主体和范围
(一)监管主体。县委县政府成立莒南县山石资源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山石办,与县黄砂办合署办公),山石办负责对全县的山石资源实施严格监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山石资源开采,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由莒南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依法开采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侵占、开采、买卖山石资源。
(二)管理范围。本意见适用的砂石资源主要包括:
1、经合法批准的采矿权开采的山石资源;
2、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山石资源(项目建设自用的除外,项目建设自用部分不得流入市场经营);
3、土地综合整治及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山石资源(项目建设自用的除外);
4、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处置的山石资源;
5、其他应纳入管理范围的山石资源。
三、管理方式
(一)实施统一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山石资源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组织联合踏勘、联审联批,优化矿业权出让审批流程,加快采矿权出让进度;城投集团负责全县山石资源的经营管理工作,对矿山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及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产出的山石资源,各施工单位要依法向城投集团进行提报,自用之外剩余的山石资源,委托城投集团拟定处置方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二)镇街属地管理。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山石开采及加工、存储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统筹镇街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对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开山采石等依法进行监管,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坚决遏制私挖滥采山石资源行为。对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三)部门联合执法。山石办依法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的私挖滥采山石资源行为,由山石办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执法过程中查处的盗采山石资源的机械、车辆等物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阻碍执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内部管理,优化工作运行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县委县政府成立莒南县山石资源联合管理办公室,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从县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山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并配备专用车辆、无人机、电脑、摄像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装监控设施,对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全过程全天候监控。
(二)严格执法管理。山石办与属地镇街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私挖滥采山石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掠夺性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严厉打击山石资源开采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三)加强监督检查。山石办要定期研究分析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山石资源监管力度。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山石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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