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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莒南县团林镇卫生院 | 组配分类: |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团林卫生院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系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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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5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莒南县卫生健康局团林卫生院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系统项目 采购编号:FDZB-2021-108 甲 方: 莒南县团林镇卫生院 乙 方: 临沂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莒南县团林镇卫生院(甲方)所需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系统(货物名称)经 山东方达建设项目管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在国内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谈判小组)(或采购人)确定临沂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本项目A包的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采购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莒南县卫生健康局团林卫生院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系统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系统设备和支持服务。 详见合同后附件。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87000.00 元(小写),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整(大写)。 三、货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项95%,即人民币:177650.00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剩余5%尾款,一年后无利息,支付给乙方,即人民币:9350.00元,(大写: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开户单位:临沂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兰山区支行 帐 号:1610020109024811492 四、交货 1、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所购物品到货,15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进行测试运行。 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方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及售后 自查体系统实施之日起,免费服务壹年。超过壹年免费服务后,根据上门次数收费。其中,远程技术指导使用及维护不收取费用。 所供硬件货物的质保服务由硬件厂家提供。超出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更换部件提供有偿更换。 六、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七、运输要求 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九、验收 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交付前,甲方和乙方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状况,货物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安装调试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并共同签字确认。 2、对货物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在投标文件及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3、经双方共同验收,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十一、违约条款 1、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应付金额0.1‰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 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6、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7、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其他 1、甲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对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乙方不改变报价单价。 2、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因实际使用需要增加已供设备数量时,乙方提供应不高于中标时的单价。 3、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并报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4份,甲方 1份,乙方 1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1份,采购代理机构 1份。 [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莒南县团林镇卫生院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 址:莒南县团林镇政府驻地 乙方(盖章):临沂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鲁商中心A7座2单元6层 邮政编码:276000 电 话:0539-8112726 本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 6月 8日 附件: 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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