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公共卫生措施
索引号: junanxianjnsd7064/2022-00000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莒南县壮岗镇卫生院 组配分类:
莒南县壮岗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预防控制信息


发布日期:2024-05-23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1、疫情组织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医务科领导、预防保健科(或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的科室)、感染科、检验科、质控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关传染病有关制度。

2、加强疫情报告人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操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指定1 人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级医疗机构必须指定 1 人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人员固定,专机专用,确保传染病直报系统网络畅通。

3、承担对全院医护人员疫情报告管理内容的培训, 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网络直报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特别是新入院职工、进修医师和实习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4、做好疫情登记工作,必须完整、清晰、准确的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科(包括 X 线检查)结果。并做好对疫情登记资料的保管工作。

5、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和登记工作,诊治传染病的科室,实行首诊负责制,要及时、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的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诊断时间 4 小时内报送预防保健科(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科室)。

6、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在报告前,必须进行卡片错项、漏项、逻辑错误以及重卡的检查。

7、各科室疫情监督员负责本科室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并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每月对本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上报预防保健科。

8、疫情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每周导出卡片,与有传染病诊治的科室进行粗略核对,发现未报的传染病卡片,随即进行补报。同时对疫情数据和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片)进行整理归档。

9、疫情管理专职人员每旬全面检查门诊登记、检验结果登记、出院登记,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全院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疫情登记项目不清晰、完整、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及时、规范以及有传染病漏报的科室,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可由单位按照情节严重与否进行相当处罚。可与经济效益、职称晋升等挂钩。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院行政领导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我院应急系统。

2、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要及时报告院领导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3、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泊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在我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7、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8、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将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和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以人为本、生命第一。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有序开展工作。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在镇政府领导下由壮岗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响应及时,就近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医疗救治组成员迅速开展先期医疗救援,同时向县级疾控中心、县级卫生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程序。

5、加强协着,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发动群众参与,迅速形成现场医疗应急救援机制,加快抢救进程。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类急救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各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疫情突发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安排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抢救小组负责具体实际工作。

2.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各抢救组,各个抢救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负责领导全院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医疗急救队。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护理急救队。

(4)食物中毒医疗急救队。

(5)化学物中毒医疗急救队。

(6)传染病暴发流行医疗急救队。

(7)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急救队。

(8)物品供应小组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

(9)院内感染监控小组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消毒喷杀、感染监控工作。

(10)专业流调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并积极配合市防疫站等部门做好全市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1)医护人员防护小组负责全院职工的防护工作,做好对职工和社会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

(12)后勤服务小组负责突发事件中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务。

(二)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制定《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据《异常信息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报告。

2.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重点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院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三)门诊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临床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五)防疫科、公卫科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六)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八)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九)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h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二)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务处和预防保健科,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预防保健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三)突发事件报告电话院总值班7595120、卫生局医政处7553667。

五、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患者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六、附则

(一)医院各科室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科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紧急集合信号应以规定的铃声及手机短信为准。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