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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莒南县大店镇中心卫生院 | 组配分类: |
莒南县大店镇中心卫生院医院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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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8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院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增强全院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推动全院廉政建设,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二、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形式侵占医院公共财产,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三、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含耗材器材)的采购和使用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四、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购置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五、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含日常修缮)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合同签定、审计结算、财务付款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六、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为家人、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准利用职权创先评优、学历学位和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搞特殊化,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八、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含著作)等各类科研成果中挂名挂职,以及抄袭、侵占他人科研成果谋取不当利益。 九、不准利用职权向患者推销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 十、不准收受药品供货企业、耗材厂商、患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和好处费。 十一、不准利用个人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以代销药品、提供检查等任何名义向患者收取现金。 十二、不准实行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比照收费等一切违反现行物价政策的收费行为。 十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各类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利用公款或转移支付的形式,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五、不准利用公款公物(包括与医院合作的施工单位)装修装饰个人住房。 十六、不准利用公款专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七、不准到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搞各种形式的招待娱乐活动。 十八、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各种形式超标准收敛钱财。 十九、不准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向领导干部赠送钱物。 二十、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动。 二十一、不准在干部考核、述职、推荐、录用、调动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二、不准违规泄露民主推荐、组织测评、酝酿、考察和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工作内容。 二十三、不准领导干部隐瞒应报告的个人收入财产和重大事项。 二十四、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开票、报假帐等各种形式谋取医院财物。 二十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费拨付、奖金核算、财务报销等工作中,通过索取、克扣、暗示或收受等各种形式谋取财物。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截留、转移或私分应上缴医院的各项收入。 二十七、不准擅自参加具有商业实质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十八、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二十九、不准推诿、拒诊患者,对患者生、冷、硬、顶和推诿. 三十、医务人员不得出具假诊断书、假病情介绍。 三十一、消极工作。包括工作时间炒股、打游戏、穿白大衣外出办私事,不准酒后上岗及在诊疗时间使用手机。 三十二、不准违犯医院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十三、对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行风办,由行风办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违规查处。 本规定是医院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院干部职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全院干部职工都要自觉地严格执行。违反本规定者,医院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