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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索引号: junanxianjnsd7008/2022-00000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莒南县第四小学 组配分类:
莒南县第四小学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29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申请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指南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四条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班级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

5.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年级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五条 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六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提前预设计划,不按系(部)、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系部、辅导员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学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校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系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