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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莒南七中 | 组配分类: |
莒南县第七中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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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06 作者:莒南七中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莒南七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学校与餐饮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委托管理协议书),由餐饮公司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三条(许可)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的经营许可管理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身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在食堂内公示。学校食堂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场所与设施设备、过程控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等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七条(加工场所)学校食堂加工场所的布局及工艺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加工场所面积应与提供就餐的学生人数和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原料储存间、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刷消毒间、备餐间等场所。 第八条(食品采购)学校食堂必须向取得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在食品追溯平台集中采购、定点采购。采购查验食品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禁止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二)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三)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 第九条(食品加工)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凉菜和生食食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贮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条(存放和分餐)烹调好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存放。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内进行。 第十一条 (留样制度)当日供应的各种食品应当分别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内留样48小时以上,每种食品留样量应不少于125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二条 (餐具消毒保洁)餐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十三条(应急措施)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食堂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信息交流。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四条 (量化分级)学校食堂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进行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