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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信息
索引号: junanxianjnsd7004/2024-00000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莒南县第一中学 组配分类:
莒南一中2024年招生方案


发布日期:2024-07-08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2024年莒南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招生录取工作,结合莒南一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根据莒南县初中毕业生生源情况、莒南一中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经市县教育局审核同意,确定高一新生招收计划为1300人(含自主招生100人,特长生50人)。

根据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原则上要将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招生计划60%以上的指标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的要求,莒南一中招生计划中的780人(1300人中的60%),作为指标生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二、招生范围

招生范围为莒南县区域,不在莒南县报名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律不予录取。

三、录取原则和方法

招生录取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志愿顺序等情况,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1.自主招生录取。严格执行莒南一中自主招生简章。已参加自主招生并被预录取的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达到满分的80%(含)以上,正式被莒南一中自主招生批次录取。如果完不成自主招生计划,则剩余计划作为莒南一中普通批次计划指标。已经被莒南一中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2.特长生录取。特长生报名、专业考试及录取由学校自行组织,提前录取。严格执行莒南一中对外公布的特长生招生简章,公平公正录取,不得跨市、县招生。特长生录取,录满招生计划为止,完不成特长生计划的,剩余计划作为学校普通批次计划指标。已经被录取为特长生的学生,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3.指标生录取。以初中学校2024年6月份学籍平台初三年级学生数确定学校指标生分配计划数。指标生的分配对象为:在莒南县就读的初中学校有连续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指标生录取,设最低控制线,控制线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含)以内。录取时,先将符合条件的考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志愿填报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报志愿,只要检索到符合莒南一中录取条件的志愿,即被录取。若初中学校未完成所对应的指标计划数,则在莒南一中的剩余指标作废。

4.普通生录取。录取时先将所有考生(扣除已被临沂市农业学校录取的“3+4”本科班学生及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指标生以及莒南一中自主招生等)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根据考生排序位次,按照考生志愿填报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全部志愿,只要检索到符合莒南一中录取条件的志愿,即可被录取。

录取的基本条件为综合素质均达到C及以上等级。录取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道德与法治科目成绩等级较高的考生。满计划时,若存在道德与法治科目等级相同的考生,则该等级考生全部录取,此种情形不视为超计划招生。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莒南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招生政策,使广大学生、家长和群众充分认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目标和意义,了解莒南一中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明白招生工作的具体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将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录取程序等提前进行公开,增加招生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严肃招生纪律。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要规范招生行为,严禁擅自招生,提前招生,超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或超班额招生;严禁到初中学校进行生源摸底,搜集、传播学生考试成绩及个人信息;严禁到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发放招生简章或召开招生咨询会;严禁以奖励现金、实物等方式,通过各种途径购买生源。要严格学籍管理,未被录取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未报到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严禁学生借读(无学籍学生在校就读)、空挂学籍等“人籍分离”现象,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要严肃招生纪律,严禁以减免费用、发放奖学金、提供免费食宿等承诺招揽学生,或组织夏令营、竞赛辅导、参观考察、旅游培训等活动拉拢学生;严禁违背考生意愿,对考生填报志愿进行误导,干预、代替考生填报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严禁招收低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要规范收费管理,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不准超标准多收费或提前收费,不准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