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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unanxianjnsd7001/2023-00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临沂市农业学校 组配分类:
临沂市农业学校收费依据


发布日期:2023-05-06   作者:临沂市农业学校    浏览次数:       字体:

省政府: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省大力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收到了初步成效。但目前中小学收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或学校收费行为还不规范,有的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地方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同时,普通高中还没有实行招生收费并轨。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拟在前一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收费进行调整规范,对普通高中实行招生收费并轨。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由40元提高到55元,农村由30元提高到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由65元提高到90元,农村由55元提高到70元。

(二)借读费

凡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每生每学期,小学由180元提高到300元,初中由300元提高到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高中从今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取消计划外招生。并轨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由5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元,城市高中由330元提高到不超过500元,农村高中由180元提高到不超过30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三、住宿费

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由40元提高到50元,城市由50提高到70元。

以上中小学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救助,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地不得统筹、截留和挪用收费资金。中小学和普通高中的其他代收费项目、收费的审批权限、收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收费的监督检查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8〕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00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