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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伟主持召开第十八届莒南县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 |
一、制定背景
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因《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到期,为更好的规范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工作,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申请。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局聘请第三方对全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根据监审情况,综合考虑我县实际,提出保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变的方案,报县政府十八届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
二、政策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2.根据《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文件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不变
1.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每月10元/户收取;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4元收取。
2.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各镇街在不高于城区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可暂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3.机关、驻军、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及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收取。医院及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等,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服务业、健身娱乐业、洗洁、加工、维修、商场、写字楼、超市、车站、停车场、电影院、照相业、娱乐业等按营业面积计收。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二)其他规定
1.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
2.存在一户多套住房的居民,按实际居住情况征收,房屋空置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区和农村均有房屋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内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处理成本合理确定。
四、作用及意义
1.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范围;建筑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临时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344 号)规定执行。
2.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变;同时明确了减免政策及多套住房收费政策,有效规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矛盾。
3.对于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等分别对外经营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的营业场所,明确实行分别计费:客房按照住宿床位计费,餐饮服务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