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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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研究2024年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一、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背景

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巩固脱贫成果,推进共同富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是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省政府办公厅印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三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城乡公发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省人社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我县为组织实施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配套制定了《莒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决定大幅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困难人员就业。

二、什么是城乡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了哪些岗位

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规定,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我县根据需要设置了村容保洁、道路管护、植绿护绿等普遍适用的岗位,同时结合镇街实际,设置了文物保护巡查、森林防火巡护、社工服务及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等特色岗位。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主体

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定目标、定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四、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安置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体。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 成员、“二孩妈妈”(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且就业困难的16-24岁青年和“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 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五、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如何计算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当月全勤按照不低于1820元每月(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执行,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后什么情况下退出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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