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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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听取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一、议题社会背景

2018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要求“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2020年11月2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2021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要求,“严格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对前款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的期限,由考古发掘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共同商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要求,“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快有关重点项目用地文物保护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具体工作要求;拟定了《莒南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征求意见稿),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加强沟通协商,协调推进落实。做好服务保障,县文旅局主动提供文保手续帮办服务,及时提醒相关单位文保手续办理流程及期限,提供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资料,积极协助办理文保手续。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梳理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地块总体状况,10月19日邀请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组织专家对2022年第一期5宗拟收储出让地块进行了现场文物踏查,为后续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为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尽快全面落实,11月3日,县政府召开十八届第17次常务会议,会上研究通过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议题,会议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在明确职责分工基础上,建议参照先进县区做法,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配套文件,加快推进全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全面落实,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落实中。

今年以来,我局累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文物信息查询答复函66件,已办结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文保手续23宗,正在推进中10宗。

四、下步打算

县政府办公室尽快出台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先考古、后出让”工作监管,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全面落实落地,争取该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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