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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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莒南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打印

一、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政策文件,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其中《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目的

为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明确项目审批管理职责边界,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全县信息资源共享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依据

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临沂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数字强市办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审批管理、建设和资金管理、验收和后评价、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共四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范围、原则、要求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共七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时间及项目审核、项目预决算、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等具体流程及要求。

(三)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共九条。明确了项目责任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总责。明确共建项目需建立协调共享机制。明确未建信息化项目及已有项目应遵循的原则,明确项目调整变化流程、要求。

(四)第四章验收和后评价,共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档案管理规定,并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五)第五章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共两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纳入全县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六)第六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共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七条。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在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

(八)第八章附则,共四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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