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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标准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项目共16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1.主体资质

1.1

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 

□否


1.2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是 

□否


2.公示信息

2.1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 

□否


2.2

在网上公示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是 

□否


2.3

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是 

□否


2.4

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是 

□否


3.原料控制

3.1

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是 

□否


4.加工过程控制

4.1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加工使用。

□是 

□否


4.2

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是 

□否


4.3

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是 

□否


4.4

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是 

□否


5.配送环节

5.1

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是 

□否


5.2

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是 

□否


5.3

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时,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是 

□否


6.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其它义务

6.1

履行备案义务。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是 

□否


6.2

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是 

□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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