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莒南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时间:2024-04-16 打印

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切实维护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流动人口(指莒南县外户籍的居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房屋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告知承租人注意用电防火安全、安全使用燃气,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4、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6、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7、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流动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等负有主动申报责任。如发现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咨询举报监督电话:0539-7224199

莒南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