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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该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