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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类别 |
经扶贫部门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经残联部门核实核准的重度残疾人: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发(2018)90号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 特困人员 |
个人缴费参保补贴 |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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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 |
统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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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
起付线降至5000元,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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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抗肿瘤靶向药和特效药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为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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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年度封顶线为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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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起付线为1万元;2020年度无起付线。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为70%。 |
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为70% |
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一、二级为100%,三级为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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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后,剩余单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5000-1万元(含)的按20%的比例救助,1-3万元(含)的按30%的比例救助,3-5万元(含5)的按40%的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 |
医疗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10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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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封顶线为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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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
对购买扶贫特惠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总费用高于10%的部分[总费用*90%-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目录外费用-总费用*6%)],按照三级70%、二级80%、一级95%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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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兜底减免 |
(医疗总费用*90%-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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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医疗再救助 |
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偿保险、医疗机构减免"五重保障"制度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再救助封顶线2万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