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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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2017年第三季度社会救助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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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2017年第三季度社会救助标准是根据2017年9月6日发布实行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27号)确定的。但其中第三季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仍执行2016年10月12日发布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标准。

2017年9月6日发布实行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27号)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决定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7年7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0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及各县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50元;16个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3410元全部提高到3700元。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要达到当地保障标准的60%以上,其中,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补助水平要达到省定扶贫线,并确保在脱贫年度内全部兑现到位。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17年10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及各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80元;16个县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三、严格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救助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提标后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新的保障标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办理程序,落实公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并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滞留、拖欠,及时足额将各项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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