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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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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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切实做好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在全县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各镇街(园区)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三)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救助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各镇街(园区)以及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各镇街(园区)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民政局要全面审查各镇街(园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在15日内及时告知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县民政局、各镇街(园区)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各镇街(园区)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档案由供养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档案由县民政局、各镇街(园区)管理维护。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镇街(园区)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三)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2、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3、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社区)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镇街(园区)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但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费用。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4、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科学制定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结合特困人员需求、城乡差别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要建立救助供养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物价变动挂钩,同步调整。

(五)落实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1、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街(园区)可委托其亲友或村(社区)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街(园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经县民政局安排的,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3、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卫计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并提供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六)优化救助供养服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变为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供养服务相结合。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不断充实供养机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强化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达标,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县财政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的资金需求。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二)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评价,县民政局要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加强专项督查,定期将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各镇街(园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供养机构建设,推动有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发改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实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精准、救助供养标准制定精准、供养服务实施精准的工作目标。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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