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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一、项目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认定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
三、保障标准
从2017年7月起,城市低保标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每人每月500元,9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每人每月450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
四、办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委托村(居)递交或直接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项目类别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供养标准
从2017年10月起,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600元,部分自理人员1200元。
四、办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医疗救助
一、项目类别
医疗救助
二、救助范围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花费较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办理程序
对低保、特困人员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通过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其他困难群众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说明理由。
实际救助程序、条件和救助标准以县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为准。
临时救助
一、项目类别
临时救助
二、救助范围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三、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实际救助程序、条件和救助标准以县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为准。
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教育救助
一、项目类别
教育救助
二、救助范围
对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度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入学后须将缴纳学费收据或发票寄回县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