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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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标准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莒南县常住户口或在莒南县辖区内的外来常住人口,因下列情况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救助标准

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要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求助后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操作,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出型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 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委托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次。要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12 倍进行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执行,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特困人员自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2 倍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个人自负费用的 10%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 倍;其他困难群众,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10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 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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