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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日上午8时左右,莒南县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南侧在建钢结构大棚项目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2024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莒南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莒南县“5·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并聘请有关专家联合调查该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莒南县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5·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县政府于7月1日批准《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14日,依照《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临安发〔2020〕25号),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内容,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在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通过听取坊前镇人民政府关于事故发生后的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访企业工作人员等多种途径收集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形成《莒南县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4·5·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24·5·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莒南政字〔2024〕54号)印发后,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免于追究人员情况
程万军,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安全意识淡簿,违反安全管理操作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情况
(1)毛纪增,男,临沂纪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该公司未取得资质承揽业务、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中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私自制作并让员工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5854-2010)的钢筋直插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莒南县公安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
(2)杜希龙,男,该起事故中的吊车司机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严格执行“十不吊”,对事故苗头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莒南县公安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
3.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情况
(1)付金生,男,莒南县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发包建设项目未认真审查承包方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钢结构厂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现场“三违”行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毛纪增,男,临沂纪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莒南县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现场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临沂纪增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并组织施工,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施工要求的专业技术力量;施工过程中员工未佩戴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二)各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对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的坊前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作出处理。
县安委会于2024年10月14日组织召开了全县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和全县重点工贸企业参加会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5·2”一般起重事故教训,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10月18日,坊前镇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培训行动,在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事故现场,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聘请专家对该公司全体职工进行了作业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针对该起事故,要求镇辖区企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通过企业自查、镇督查的方式,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10月19日,县住建局针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召集全局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组织了一次警示教育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结合能力作风建设,切实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从严落实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及现场履职尽责情况,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急部门对事故单位临沂纪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莒南县兴民花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到位。
四、对策措施
督促办案人员主动对接事故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五、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县政府批复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建章立制,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针对行政处罚暂时未执行到位的,下一步要继续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推进处理。截止目前,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莒南县“2024·5·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组
莒南县安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