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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期为120天)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此外,对莒南县城区具备热计量条件的用户,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二、对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通过增加阶梯气量,保证居民温暖过冬。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在0-9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2.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900-12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2.9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1200立方米执行3.68元/立方米。
三、电代煤价格政策
1、“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2、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其他政策规定
1、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暖执行居民价格。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2、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管理部门,下同)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五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暂停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续办手续后再恢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单位可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暖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4、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托育机构用暖执行居民价格。
托育机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5、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6、特困职工集中供热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 5 元(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核算)。
7、供暖热费按居民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基本热费加收3%,计量热价不变。
对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相应价格的一半收取基本热费,但用热计量热价不变;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基本热费。
对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且安装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面积热价的一半收取热费,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
如对政策有疑问或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直接拨打12345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