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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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县交警大队 打印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七章交通管理

一、驾驶拼装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1.驾驶拼装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拼装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拼装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报废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1.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将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将摩托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将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将摩托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1.将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将摩托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

1.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2000元罚款;

2.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3.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500元罚款;

4.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九、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十、驾驶证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十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十二、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十三、扣满12分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处罚标准:

驾驶人在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2000元罚款,警报器、标志灯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

十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处罚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

十六、违法使用专用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100元罚款。

十七、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品,处200元罚款。

十八、客车违规载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十九、货车违规载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违规停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十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处罚标准: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二、变道影响正常行驶车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处罚标准: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处罚标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规使用警报器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四、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规使用标志灯具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五、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100元罚款。

二十六、拖拉机载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拖拉机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七、学习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处罚标准: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对教练员处200元罚款。

二十八、实习期所驾机动车无实习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处罚标准: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50元罚款。

二十九、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不按规定倒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处罚标准:

在铁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一、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使用他人驾驶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三、违反警告标志、标线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四、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处罚标准: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处罚标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六、不按规定会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处罚标准:

不按规定会车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七、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处罚标准: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八、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

三十九、逆向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在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在前车超车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故障车、事故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二、违反让行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处罚标准: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三、违反牵引机动车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处罚标准: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四、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处罚标准: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六、违反信号灯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20%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八、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20%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九、超载30%以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危险品运输超载未达3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处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一、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二、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三、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四、超载30%以上不足5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五、超载50%以上不足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六、超载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七、货车违反规定载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八、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十九、运载超限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六十一、交通肇事逃逸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十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

六十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不足5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不足50%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六十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六十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0元罚款。

六十八、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六十九、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十、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十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七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三、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四、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五、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处罚标准: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七十六、运输单位超员超载经处罚不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违规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规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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