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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队、站:
现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局各科室、队、站严格遵照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5日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条案审委主任由分管执法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队、站负责人组成。
法宣科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四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案审委会议由法宣科召集,由主任主持,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半数以上成员参加集体审议。
第六条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参加案件审查的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委审理会议程序依次为:
(一)案件调查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法宣科汇报案件审理意见;
(三)案审委成员发表审理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表示,并阐明理由;
(四)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第七条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法宣科报送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三)对需要变更的行政处罚进行研究。
第八条法宣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单位提交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组织案审委审理会议召开,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案件调查人员负责对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建议,附上证据材料,报法宣科初审。
第十条法宣科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法宣科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单位进行初审,各业务单位应配合法宣科的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单位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科把案审委集体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根据局长办公会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处罚告知程序。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宣科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单位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政策法规科审查,法宣科将审查建议报送案审委主任,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并将案审委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审批后送达。
第十七条案件的初审工作,法宣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7日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