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局法规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局机关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送审时,执法处室或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文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资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法规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环保、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处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时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提交法制审核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
第八条审核范围由本局做出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嫌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九条审核内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相关证据以及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十条审核程序
1、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处室须将案件全部材料初步装订成卷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处审核;
2、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后送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根据法规处的意见,对案卷进行修正、补充。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处与承办科室应相互沟通,以求准确无误。
3、法规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4、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处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科室拟做出变更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拟作出新的处理意见的案件。
5、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时,由承办科室做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法规科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送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重大行政强制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范围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查封、扣押(不含该办法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本局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可强制执行,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
第十三条审核程序
1、执法科室在执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前,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应包括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法律依据、证据(勘察报告、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律顾问意见、采纳陈述、申辩、顾问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2、法规科对行政强制的内容提出上会意见,提请局务会进行讨论同意后,按程序下达。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公开
第十四条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定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按省环保厅要求行政处罚信息要向环保部环境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山东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三平台同时推送。重大行政强制在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