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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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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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1、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莒南县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在本级政府和局网站上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2、事中公示:

(1)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省、市统一标准制定的本系统各类执法行为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3、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按照县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方面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公示的载体

1、以内容上墙、上网,编制手册、监督卡,通过新闻媒体或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2、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3、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三、公示的程序和时限

严格按照各项公示的时限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示的监督方式

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电话:7212693。

五、公示的保障措施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莒南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执法公示牵头工作,各执法业务科室、中队负责各自承担业务的执法公示工作,并报局法规科备案。局财务科、办公室做好执法公示经费、公示平台等保障工作。

六、公开信息的审核和纠错

依法公开的信息要经过业务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局法规科备案后方可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对公示的图、表以及公示内容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和时效性。发现缺损、陈旧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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