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3700000923003 |
行政裁决 |
1.【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鲁卫发〔2017〕24号)一、设置审批(四)审核要点9.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
县 |
负责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权限内的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直接实施责任: 1.1.主动公布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