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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3700000423002 |
行政征收 |
1.【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
县 |
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征收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3.监督责任。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 |
1.【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