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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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莒南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县发改局 打印

一、政策背景和意义

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2.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

5.《山东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

6.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7.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

三、适用范围

莒南县所有依法举办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四、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县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捆绑收取。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五、收费管理方式

1.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六、收费标准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幼儿园类别收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在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上最高上浮100%

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如下:

保教费收费标准(元/·生)

公办幼儿园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

360

720

一类

310

620

二类

260

520

三类

210

420

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其对应的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2. 托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的60%收费。

3.不再保留公办幼儿园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上浮规定。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2. 退费政策

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住宿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3.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4. 各幼儿园应当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5. 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幼儿园在执行新标准年度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

民办幼儿园自行确定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应当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6.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九、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6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831日。202161日前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2027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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