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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三)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性困难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县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开发区、各镇街民政所,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莒南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二)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含县)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当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学校、单位(村、社区)有关证明。
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村“两委”(社区居委会)和相关单位的协助下,应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在批准后全部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县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县民政部门指定专门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